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产品交易平台

2018-02-16 09: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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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网上理财“余额宝[微博]”推出并大量分流银行存款和客户,使人们对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并形成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引起广泛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开始出现并广泛流传,吸引大量资本和人才进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上借贷(P2P)、众筹(股权众筹、产品众筹),以及金融资产(保险、基金及理财产品等)网上申购、销售和交易等高速发展,甚至出现了网络货币(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及其交易等全新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活动,并推动传统金融业加快互联网化。
         然而,尽管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不少人对互联网金融的热情非常高涨,但仔细观察却不难发现,即使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多的仍是注重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产品或服务上的应用,基本上是在不打破现有的金融格局和监管体系、法律环境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新的产品和渠道,提高金融的效率,降低金融的成本,推动金融的改进或改良。
        
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没有更高的视野,缺乏统一规划和顶层设计,不能打破现有金融格局的束缚并推动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全社会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热情就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相互分割,过多地注重眼前的发展和个别市场与利益的争夺(跑马圈地),甚至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注重于逃避金融监管,很容易扰乱金融秩序,积累金融风险,而很难充分发挥互联网巨大的互联互通功能,打造统一、开放、包容的金融市场,并且可能造成各个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互联网平台、系统建设和技术人员,以及客户信息采集和认证系统建设、大数据归集和分析系统建设(包括客户征信系统建设)等方面的重复投资,在整个社会造成巨大浪费。
         更重要的是,如果仅仅注重于挖掘中国金融市场的套利空间,注重于争抢眼前的利益,而缺乏整体规划和长远目标,就可能使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难以具备国际化视野和竞争优势,在风风火火发展一定阶段,将套利空间用完后陷入停滞,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引发严重金融风险。
         实际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突出互联网的特点,要有效落实“互联网+”的要求,首先强化对互联网的认识和把握,然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改造传统金融(这不同于“传统金融+互联网”或“传统金融互联网化”)。
       
如果说工业社会更加突出技术、产品和专业,因而社会分工越来越细,那么,互联网的发展更加突出互联互通,更加强调产业链的垂直整合和横向扩展,形成“开放的闭环”生态模式,注重产业融合和跨界创新。在产业链垂直整合方面,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价值创造者与价值消费者的信息直连,减少中间环节(去中介),促进按需定产,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实现价值创造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
       这样,只要整个产业链能有效益,完全可以不依靠某个环节或产品赚钱,相反,可以通过价格优惠(低于成本价甚至无偿提供)吸引更多用户,并在其他方面或通过其他途径赚钱。由此就可能对仅局限于这一环节或产品生产的企业构成颠覆性威胁;在横向扩展方面,强调的是以用户为核心,以形成统一的生态为标准,形成开放的闭环(而不是没有关联的盲目扩张),从而扩大覆盖面、提高渗透率、增强用户粘性。
        这将形成包括信息流、实物流、资金流(支付清算)等方面“多流合一”的局面,进一步强化生态竞争模式及其优势。这样,单独从事某个产品线(“流”),就可能失去竞争优势。由此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方向应该是:互联网支付——互联网金融产品分销和交易平台——金融大资管,其中,互联网支付包括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和起点。这将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存在巨大空间(尽管当前可能控制很严)。特别是,如果网上开户条件能够获得法律和监管许可,形成真正的网上存款和网上银行,互联网金融将彻底摆脱对线下传统金融的依赖,发生根本性变化(目前,网上资金最终要存放线下银行)。同时,互联网支付还将越来越融入信息流、实物流等一体化发展,不融入生态体系的网络支付也会受到挤压.
       互联网金融产品分销和交易平台将是最能突出互联网特性的金融应用。这也将是互联网金融最具核心意义的部分。有了统一开放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分销和交易平台,就必然会推动覆盖所有金融产品在内的大资管(财富管理)的发展。围绕以上主线,创新和拓展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就将形成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下面重点探讨一下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问题。
      二、设立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很高,金融机构生存和盈利的条件比较好,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使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动力和压力去充分拓展客户,创新和丰富金融产品与服务,充分挖掘盈利空间和潜力,因此,使得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渗透率与发达金融市场相比相差很远,普惠金融的发展程度明显偏低;
      由于坚持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的服务相互分割,客户要得到全面的金融服务,需要到各家金融机构分别建立账户关系,分别到不同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很难做到“一点进入,全面享受”,客户需要金融服务的面越广、品种越多,就越是麻烦。这与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展起来后,平台用户可以一点进入,充分挑选所需用品的服务相比,相差很大;
      由于我国金融产品很多都是不可分拆、不可交易的非标产品,电子化水平偏低,不少产品其载体本身的印制和传送的成本就非常高(如银行承兑汇票,不仅需要类似货币的特殊材料和印制工艺,而且要像货币一样的保管和押送,在承兑、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过程中,由于缺乏全程的连续监控和电子记录,风险非常高),结果造成大量金融产品(包括资产端,也包括负债端)在存续期内处于沉淀或睡眠状态,也就使大量金融需求(资金供需双方)难以得到满足,金融的活力和普惠金融的发展被严重抑制。
     上述问题又进一步使得我国金融更多地依赖银行体系(银行这整个金融体系内一枝独大,没有形成金融体系内相互抗衡、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银行利差长期保持相对稳定的水平,即使在央行[微博]放松存贷款基准利率管制的情况下依然如此),间接融资占比过高,全社会负债率上升很快,债务派生货币规模巨大(1999年末,我国人民币M2余额为11.76万亿元,到2015年8月末已突破135万亿元,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贷款派生存款形成的),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不够理想,金融市场的结构难以明显优化,金融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进程受到阻碍。
     这使得中国金融体系的活力、普惠程度及作用发挥,与发达金融体相比,差距非常明显,有必要尽快加以改进和提高。而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建立和运行跨金融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的、保险的、证券或基金、信托的,以及资产端和负债端的各种金融产品)分销及交易信息平台,将非常有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信息平台的基本设想
     
首先需要打造和维护一个功能健全、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平台(包括硬件、软件和基础实施),并为用户(包括金融机构乃至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接口或登录入口,保持与用户通畅的信息传递(这需要巨大的硬件、软件和技术人员的投入);
      其次要建立真实完全、便于交易认(验)证的用户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按照监管规定,认真核实用户身份(确保用户实名制,最低要保证“弱实名制”),保留用户身份核验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专用密码、社保或养老金账号、生物认证信息等)并严格保密,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和方便交易认证;       第三是要建立灵活便捷的交易信息索引(搜索引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供需双方通过输入供需基本信息,由超级平台提供快速便捷准确的查询和交互,不断缩小供需双方意向的交流范围,提高交易或借贷等金融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第四是要提供快捷安全便利的网上支付清算,并提供必要的中介服务(提供网络平台金融交易所必需的登记、托管或监督服务);
      第五是要进行交易处理和信息采集与分析。所有用户、交易、金融产品、账户余额等信息,超级平台都要进行全面的记录和处理,需要很好的运用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快捷、准确、安全的交易登记和查询系统、相关方面对账系统、用户分析系统、交易和产品分析系统、风险分析和控制系统、用户信用评价系统,各类金融指数加工和披露系统等等。
      第六是要形成并不断完善与平台金融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长远看,还需要国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增强在互联网世界,包括互联网金融领域游戏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要强化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这样,就可以打造一个面向广大普通用户,在现有各种金融交易场所之外的,联系广泛的互联网交易信息平台,从而大大推动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的发展。所有的金融产品交易平台用户,只需在平台上登记注册(目前阶段需要先到一家银行开立账户,接受银行实名审查后,再通过转账方式在平台上以原名原姓开户,从而保证客户身份真实性),即可以选择和享受所有需要的金融服务。
      可以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已在平台上开立账户的用户,到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可以在经用户同意后,由超级平台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用户的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很大程度上的社会共享(云计算、分布式联机处理),极大地减少相关方面的投资和维护成本,减少全社会的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超级平台上的用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主的交易和直接融资,实现去中介化(第三方登记、登记或托管等除外),减少环节、降低成本。统一平台上的交易可以实现适时的记账清算,大大提高资金汇划的及时性、安全性。
      将推动现有的金融工具,如现钞、存单(折)、银行卡、支票、汇票、本票等,大量转换成为电子化数字工具,更加标准化、简单化,其投放、转让等可以实现连续不间断地记录,从而使其印制、运送、保管、支付清算等方面的成本大大降低,并增强反假冒、反洗钱、反恐怖、反偷税漏税等方面的能力,更大程度地减少现金的使用和流通及其相关的成本。
       可以派生各种金融交易和价格指数,并极大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进程等等。特别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大大推动直接融资和普惠金融的发展(通过充分和小额的交易,将远比设置小微金融机构更容易实现普惠金融服务),削弱间接融资的影响,抑制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造成的货币派生,为大资管的发展提供重要条件,并推动金融法规和监管体系等相应改变,从而对货币创造、银行发展、金融监管、金融格局、金融生态等产生深刻影响,推动中国金融迈上新的台阶。可见,建设和充分运用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意义重大,并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内容。         四、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信息平台的风险控制
       
1、在金融产品风险控制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者需要专著于互联网交易平台本身的建设、维护和不断提升、完善上,而不能过多地注重金融产品的开发和销售。金融产品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产品,更多的应该是合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发和销售的金融产品,甚至这些金融产品的初级销售也可能在线下由金融机构实施面签合约,以满足其风险控制的要求。但之后,应该鼓励和吸引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将其金融产品登记和迁移到互联网交易平台上,进行其后的分销和交易,以便充分激发金融活力,减少金融产品的沉淀或睡眠,充分挖掘金融潜力,充分发挥金融作用。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非持牌金融机构自主开发和推出金融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平台交易的产品,其风险源头由金融机构控制)。
          2、用户风险控制和监管需求满足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的用户,需要首先在一家持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然后才能通过开户机构转账以相同名称和相关信息在平台上注册。平台还可以要求用户增加身份验证的信息(如密码、生物识别等),以增强用户身份的真实性验证,做到账户实名制,或至少达到弱实名制要求。同时,所有交易将全程纳入平台记录,保证产品交易和资金流动的可追索性,自觉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有关反洗钱、反恐怖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3、制定和完善各类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可能涉及的金融产品和交易类型很多,需要配套形成规章制度。对于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和交易,需要明确用户准入的资格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规定等。
        4、切实加强网络及平台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隐患与风险。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建设和运行“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不是设立和经营一家全牌照金融机构,而是一个广泛服务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产品交易的互联网信息平台或虚拟交易场所。
       当然,由于金融产品和交易的特殊性(有存续期),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在利率设置和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账户和交易信息的查询查复等方面的要求更高,这也需要金融法律和监管部门、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等方面密切合作,共同探讨和推动这项工作,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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